妻子恶意串通出卖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妻子与他人恶意串通出卖共有房屋
2008年,杨天伦与杨俊琴共同购买了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的一套房产,房屋产权登记在杨俊琴名下。2010年12月3日,杨俊琴在未征得杨天伦同意的情况下,与她的姨侄女孙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出售给孙杨。杨天伦于同年12月20日因工伤去世,孙杨则于2011年1月6日取得该房产的产权证。杨天伦的父亲杨正禄、杨天伦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杨莹认为,杨俊琴与孙杨存在恶意串通,未经杨天伦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产,侵犯了杨天伦的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房产登记原状。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应恢复登记至原产权人名下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俊琴在未获得杨天伦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售给孙杨,损害了杨天伦的合法权益,主观上具有恶意,且事后也未获得杨天伦及其继承人的追认。孙杨作为杨俊琴的姨侄女,与杨俊琴夫妇关系密切,理应知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在明知杨俊琴单方出卖的情况下仍以低价购买,构成恶意串通,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鉴于杨天伦已去世,该房屋的共有权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故判决孙杨将房屋返还给杨俊琴及二原告。
被告杨俊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但一审判决将房屋返还给杨俊琴及二原告存在不当之处。法院认为,本案应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原产权人杨俊琴名下,而非直接返还给继承人。因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律师说法: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判决是正确的。首先,涉诉房产系杨俊琴与杨天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杨俊琴在出售该房产时未获得共有人杨天伦的同意,亦无证据表明杨天伦知晓其出售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损害了杨天伦的合法权益。再次,孙杨与杨俊琴为亲戚关系,且与杨俊琴夫妇往来密切,应当知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其未能提供有效的付款凭证,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杨俊琴与孙杨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应被确认为无效。
一、二审法院在处理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上存在不同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后,房屋应返还给原共有权人,即杨俊琴与杨天伦的继承人,从而保障杨天伦的财产权益,进而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属于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而非继承纠纷。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孙杨应将房屋返还给杨俊琴,同时房产应恢复登记至杨俊琴名下。此时,房屋仍为杨俊琴与杨天伦的共同财产,杨天伦的继承人仍可依法主张继承权。因此,原告若希望实现继承权,应另行提起继承之诉,而非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中直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