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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诉讼时效债权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524

案情简介:达成还款协议的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

原告新田信用社诉称,1999年5月29日,被告黄某军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向原告贷款人民币50000元,至今仍拖欠本金50000元及自1999年5月29日起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偿还。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某军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自1999年5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黄某军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新田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1999-0441号房产;3、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债权受到保护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5月29日,被告黄某军因经商需要,与原告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0000元,约定利率及罚息,并明确借款期限为1999年5月29日至2000年5月29日。被告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新田县房地产交易所已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5月24日,原告曾对被告进行催收,双方就还款事宜进行了口头协商,约定被告应在15天内偿还本息,但被告仍未履行。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说法:时效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的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成为不完全债权。本案中的金融借款合同属于合同之债,即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务。根据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定义,“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尽管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对“债”的称谓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涵一致。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也规定,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学者普遍认为,债的效力包括五个方面:一、请求力(诉请履行力);二、执行力(强制执行力);三、私力实现;四、处分权能;五、保持力。当债的某种效力缺失时,即构成不完全债权。在本案中,由于借款期限为1999年5月29日至2000年5月29日,原告应在2002年5月29日前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其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请求力减弱,构成不真正债权。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的通说,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也不影响其起诉权和胜诉权,仅使债务人获得永久性的抗辩权。因此,尽管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只要双方就还款达成协议,该债权仍可受到法律保护。

以上是关于达成还款协议的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的相关分析,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向法邦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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