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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中出借人能否成为代为履行人?法律分析与判决要点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14

案情简介:出借人能否成为代为履行人
2014年,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30万元和10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息3分。其中30万元系以公司名义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并明确注明“从2014年8月30日起由被告一人负责”,该表述表明原告已同意将该笔借款转为被告的个人债务,因此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

原告所出借的130万元资金来源于他人,其与出借人的约定利率为2分或3分不等,被告对此亦知情。在被告无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原告多次向其索要款项,被告先后出具了6张欠条,其中2张注明“代付利息”。原告据此将后6张欠条的金额一并视为本金,引发争议。

在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后出具的6张欠条是否应认定为本金,以及原告是否构成代为履行行为。对此,合议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法院观点:代为履行与借贷关系不能并存
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仅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若认定原告为代为履行人,则其身份将不再是出借人,而第三人则成为真正的出借人,这将导致原借贷关系的基础丧失,显然不符合法律逻辑。

此外,虽然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私募借贷关系,但该关系并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仅约束合同双方,即原告与被告。原告作为出借人,其主要目的是获取利息,而非代为履行义务。因此,后6张欠条应认定为被告欠付原告的利息,且其金额与双方约定的利率基本吻合。

律师说法:法律关系的认定应以基础关系为准
律师指出,一个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决定了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若认可原告为代为履行人,则其作为出借人的身份将被否定,进而影响整个借贷关系的认定,导致法律关系混乱。同时,原告的起诉及所提交的合同均表明其为出借人,因此,将后6张欠条视为本金不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外,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案应严格依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本案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为出借人,不能成为代为履行人。后出具的6张欠条应视为被告对利息的确认,而非本金。如需进一步法律咨询,可联系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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