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作经历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能否合法解除合同?
案情介绍:
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应聘并前往洽谈。在面试过程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声称自己曾在多家企业担任销售主管。企业因急需人才,对王某的工作经历表示认可,并与其当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担任销售主管,试用期为三个月;其全权负责销售业务,并有权决定销售部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后,企业立即安排王某上岗工作。两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并不理想,遂要求其制定销售计划并提升业绩。王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建议,并录用了一名曾在原单位共事的同事。再过两个月,企业仍未能看到明显业绩提升,开始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遂派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王某所称的在多个企业担任销售主管的经历完全是虚构的。为了避免可能带来的影响,企业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则认为,自己正在积极开拓销售渠道,尚未取得明显成效,且过往经历与当前工作无关,企业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在发现王某虚构工作经历后,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然而,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威胁等行为,则劳动合同的效力将受到影响。《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对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类似规定。由此可见,若劳动合同是通过欺诈手段订立的,则该合同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王某为获取职位,隐瞒真实情况,虚构曾在多个企业担任销售主管的经历,从而骗取企业的信任,最终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因此,王某与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一旦该无效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从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