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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规定及无效情形全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66

一、关于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据该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负有以下责任:
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若未遵循公平原则,则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需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在合同订立时,格式条款提供者应以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那些可能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并在对方要求下作出相应解释。此类条款往往成为合同中的常见误区,甚至构成陷阱,因此提示与说明义务尤为重要。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形下将被认定为无效:
1. 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信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同意签订格式条款。合同应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基于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若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另一方无法真实表达意愿,此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合谋,以非法方式订立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该情形指当事人通过表面合法的行为或形式,实则隐藏非法目的。其行为在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反法律精神或社会道德,属于隐匿行为。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格式条款订立的基本原则之一。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格式条款若损害公共利益,即使双方同意,也应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扰乱经济秩序、危害人民健康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均属于此类。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条款若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其订约目的、内容还是形式,均属无效。此处所指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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