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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监管现状与完善路径:法律体系缺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难题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76

一、对格式条款的监管现状

(一)现行格式条款监管法律体系

尽管格式条款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现行规定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也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实现公平与正义。目前,对格式条款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法》。该法第39至41条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若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存在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则该条款无效。同时,对于存在多种解释的格式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24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该条款无效。

3. 部门特别法。在特定行业领域,如保险、邮政、铁路、航空、银行等,相关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例如,《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4. 地方性法规。以《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为例,该规定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指导、监督及查处方面的职责。要求经营者在使用如供用电、水、热、气等八大类格式条款时,需在使用前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将面临警告或限期改正的处理。对于未备案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格式条款,工商部门有权要求经营者修改,并在拒不修改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告。

(二)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

1. 行政监管依据的缺失。根据《合同法》第127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有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监督处理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然而,该条款并未明确界定监管的职权范围,且监管依据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乏配套的行政法规。尽管《合同法》已实施多年,但关于格式条款的行政监管仍缺乏系统性法律支撑,地方性法规虽有补充作用,但并非长久之计。

2.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局限性。许多行业立法由主管部门主导,甚至由其委托行政机关起草,导致立法内容偏向保护行业自身利益,忽视了消费者权益的平衡。这种管理模式使得格式条款监管往往偏向行业内部,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反而为不公平条款的合法化提供了空间。

3. 维权方式单一且成本高昂。目前,消费者维权主要依赖事后司法救济,缺乏其他有效的维权渠道。同时,提起诉讼需支付较高的诉讼费用,且消费者通常缺乏法律知识,聘请律师也需额外支出。这些因素使得维权过程成本高、难度大,导致许多消费者选择放弃维权,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三)地方性法规的不完善

尽管《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对格式条款的备案管理进行了规定,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和执法手段,对违规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震慑力不足。现实中,“霸王条款”仍大量存在,甚至出现公用企业冒用上级单位格式条款备案文号、使用未备案文本等违法行为,而相关法规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导致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二、如何更好地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格式条款本质上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规范的核心在于维护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防止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法律、智力等方面的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现行立法存在空缺,司法监管存在诸多弊端,国家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充分的监管权力,以实现对格式条款的有效管理。

(一)完善格式条款监管法规

行业主管部门立法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格式条款,但容易陷入部门利益保护的窠臼,导致监管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制约。因此,应打破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推动出台综合性格式条款监管法律,如《格式条款监管法》。在该法律尚未出台前,建议国家工商总局结合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总结地方实践,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核或许可,并赋予其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以加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遏制。

(二)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要的查处职权和手段

为提高监管效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具备对格式条款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包括询问相关经营者、查阅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场所和财物等。对于可能被转移、隐匿或销毁的证据,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健全行政法律责任体系

对于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例如,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此类违法所得本质上属于不法收益,应依法追缴。同时,针对“霸王条款”等常见违法行为,应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形成有效震慑,防止经营者滥用格式条款。

(四)建立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为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建议通过立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纠纷的行政裁决权,或设立专门的“格式条款行政裁判庭”。这些机制可以结合现有消费者协会体系,设立在区县一级,专门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格式条款争议。仲裁庭可采用简便程序,特别是针对小额纠纷,提高处理效率。此外,行政裁决可实行免费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依据工商部门的裁决文书,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实现高效、低成本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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