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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黄某与某公司案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3) 浏览 114

案情简介:黄某与章某曾有业务往来,2011年双方结算后,黄某向章某出具了一份金额为134万元的欠条。此后,黄某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2012年,黄某委托其妻艾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相关货款进行结算,艾某随后以某公司名义向章某出具了一份金额为92万元的欠条,并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2013年,黄某与章某自愿协商,用货物抵偿欠款30万元。然而,因黄某与某公司均未履行剩余债务,章某持黄某已撕破的欠条(后由其重新粘贴)和某公司出具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与某公司共同偿还欠款92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黄某与某公司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和某公司应共同承担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某公司以法定代表人艾某名义出具欠条,表明其已作为新债务人加入到黄某与章某之间的债务关系中,构成债务加入。因此,某公司与黄某对欠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章某有权向其中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还款。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中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分问题,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在黄某出具欠条之后,以公司名义对同一货款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的行为性质。

首先,某公司不构成债务转移,但构成债务加入。债务转移是指原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并经债权人同意。而债务加入则是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已有的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其法律特征包括: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相同内容的债务;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加入可以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或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

在本案中,黄某在出具欠条后,并未与某公司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章某也未明确表示免除黄某的债务责任。从债务履行情况来看,黄某在某公司出具欠条后,仍以个人名义与章某协商以货物抵偿欠款,说明其并未退出原债务关系。因此,某公司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自愿承担债务,而非债务转移。

其次,黄某与某公司分别出具的欠条均真实有效。尽管黄某的欠条存在撕破的情况,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撕破行为是因艾某与章某在诉讼期间发生争执所致,并非因某公司承担债务而使黄某脱离原债务关系。因此,该证据瑕疵不影响其法律效力,黄某的欠条仍具有法律效力。

某公司出具的欠条是其与章某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案中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而非债务转移,黄某与某公司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您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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