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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定作人担责,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3) 浏览 163

案例简介: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受害人提起诉讼
2016年9月,小林因家中房屋需要装修,通过小样联系到小金,双方口头约定由小金负责安装石膏线,小金按每米10元的价格包工包料完成工作。2016年9月22日下午,小金在作业过程中因木梯断裂从梯子上摔落受伤,随后被送往庐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期间被告查艳林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经诊断,小金的伤情包括:1、腰1-3左侧横突骨折;2、左前臂皮肤挫擦伤。出院医嘱建议:1、加强营养,继续卧床休息一个月;2、佩戴腰围固定,三周后复查。2016年11月1日,星子升阳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星升司[2016]临鉴字第20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金保元的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45天、营养期为45天,鉴定费用为600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属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查艳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金保元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847元;
2、如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提供劳务受损,雇佣方有过错则需担责
小金为小林安装石膏线,系包工包料并按每米10元计酬。石膏线安装属于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工作,其操作流程和劳动方式由小金自行决定,双方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人身损害风险,原则上由承揽人自行承担,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其存在过错。本案中,木梯由被告小林提供,且因木梯断裂导致小金受伤,故可认定小林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上为关于承揽合同关系中损害赔偿的相关分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致电法邦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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