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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妻子借款,去世后妻子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13) 浏览 125

基本案情:2006年8月,被告的丈夫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要求原告不要将此事告知被告,即本案的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丈夫催要还款,被告丈夫承诺于2007年春节前归还。然而,春节前夕被告丈夫不幸去世,原告随后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则否认该债务,主张其当时并不知情,因此该借款应属于被告丈夫个人债务,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不同意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案件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丈夫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第26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丈夫已故,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该笔债务应为被告丈夫的个人债务。因为借款时被告丈夫明确表示不要告知被告,这种隐瞒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债务性质的约定,即为个人债务。因此,应依据“约定优先”原则,认定该债务为被告丈夫的个人债务,被告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丈夫与原告约定不告知被告借款一事,是否构成对债务性质的明确约定,即是否属于个人债务。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如果将举证责任完全转移给债权人,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一方,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均明确了这一点。

其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虽然被告丈夫与原告约定不告知被告借款一事,但这种隐瞒行为并不等同于债务性质的明确约定。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而非是否夫妻双方都知情。若要求债权人必须知晓债务用途,不仅不现实,也不利于正常的市场交易和生活交往。因此,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债务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非债权人。

最后,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款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此类行为并不构成对第三人(即债权人)的法律约束力,法院不会因此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因此,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中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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