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律师费由谁承担?法院判决明确责任归属
2015年1月11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新规第30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最终判决被告汪某一次性偿还原告卢女士借款本金292.5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并自2015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汪某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2012年9月25日,因东台某地产项目急需资金,向好友卢女士借款3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为2%(即年利率24%)。同日,卢女士通过其丈夫的银行账户向汪某账户转账292.5万元。此后,由于汪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在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里,应卢女士要求,汪某多次签署还款协议,延长还款期限。但每次期限届满后,汪某仅能支付利息,始终未能偿还本金。
2015年3月12日,双方再次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汪某应在同年6月30日前还清全部本息,并明确如卢女士提起诉讼追讨借款,其支付的律师费由汪某承担。然而,至2015年4月24日,汪某在支付完此前利息后,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卢女士于当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返还借款本金、支付2015年4月25日起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5万元。
在庭审中,汪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已经按照年利率24%的上限获得支持,因此不能再主张律师费。法院则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卢女士聘请律师的行为手续合法,律师费金额未超过当地相关规定,且已实际支付并有票据为证。
此外,法院指出,虽然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但律师费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中所指的“其他费用”。该条款中的“其他费用”通常包括与逾期利息、违约金同类的违约责任形式,如“罚息”等,而律师费属于实际发生的积极损失,应予以独立支持。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指出,律师费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可以由违约方承担,例如涉及担保借款、行使撤销权、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等情形。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律师费,需在借款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且律师费用需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实际发生,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