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劳动关系确认与证据标准:未签合同如何维权?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13) 浏览 165

一、案件事实
原告吕瑞平诉称,其于2014年4月10日开始在被告沧州李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洗碗工工作,约定月工资为2300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9月30日20时44分,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被告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也未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造成重大损失和伤害。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履行相关责任,未给予其法律规定的相应待遇,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支付双倍工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沧州李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并非被告的职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自2014年4月10日起在被告处工作,月工资为2300元,并于2014年9月30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已于2014年11月28日向沧州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了冀沧新劳人仲案(2014)0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提交了其儿子吕金钢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之间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其主张。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但确认劳动关系需以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被告单位的劳动管理,亦无法证实其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从属性和职业性特征。此外,原告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以佐证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瑞平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确认合法劳动关系不仅需要符合事实,还需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据。如遇类似劳动争议案件,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具体的举证标准和法律程序。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