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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主反悔拒办过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4) 浏览 124

案情介绍:二手房卖方反悔拒绝办理过户

2004年4月20日,郭某与曾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郭某将其所有的商品房以1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曾某。协议规定,曾某在签订协议当日支付80000元房款,剩余20000元在同年8月20日郭某交付房屋时一次性付清。同时,郭某承诺在9月20日前协助曾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曾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郭某也如期交付了房屋。然而,郭某随后反悔,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9月20日,曾某依据协议要求郭某办理过户,遭到拒绝。郭某于同年9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要求法院判令曾某返还房屋,并表示愿意退还房款本息。

争议焦点: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针对本案中郭某与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合议庭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房屋买卖需由买卖双方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房屋买卖协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案中,虽然郭某与曾某已结清房款,但未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买卖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及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该房屋买卖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与曾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该协议应视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只要买卖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买方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即使手续不完善,买卖关系仍应认定为有效,但应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焦点在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误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负法律行为,未办理过户手续即视为无效。然而,这种观点并不准确。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虽规定房屋买卖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该规定旨在规范不动产交易行为,体现国家对不动产的管理与监督,并不等同于未办理过户即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明确指出:“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此外,《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法发〔1993〕37号)也指出:“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郭某与曾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愿,且房款已全部结清,房屋也已实际交付。郭某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已构成对曾某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应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合同,郭某应依法协助曾某完成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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