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争议:按揭购房能否在离婚时分割?
基本案情:王某在离婚过程中因房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王某长期酗酒成性,经朋友、社区及单位多次劝导仍无改善,妻子李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均无异议,但对婚后按揭购买的楼房是否应予分割存在较大分歧。该楼房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与开发商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目前尚有20%的贷款未还清,因此成为争议焦点。
分歧意见: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共同收入购买楼房,并共同偿还贷款。因此,该房产虽未完全还清贷款,但已部分取得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应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楼房虽为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但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且登记在李某名下,同时存在银行抵押,因此该房产仍处于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状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由一方使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若王某自愿一次性清偿剩余贷款,李某便可取得抵押权利证书和房照,此时房产归属明确,法院可依法进行分割。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依职权作出判决。
律师说法:按揭贷款购房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按揭房产是否已完全取得所有权。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以依法登记为标志。本案中,房产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金融机构仅享有他项权利,不能改变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所指的“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情形。
其次,王某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是贷款合同关系,而李某为合同相对方,王某作为第三方,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即使王某代为偿还贷款,也不构成对合同的解除,因此其请求分割楼房价款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再者,婚后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按揭购房,双方共同履行了还款义务,也共同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对于此类财产的分割,法院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或委托评估确定房产价值,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具有法律依据,是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