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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判决支持2万元赔偿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32

案情回顾:
刘某和张某在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两人均有过婚姻经历,经朋友介绍相识,彼此都有好感。经过一年多的相处,双方决定步入婚姻。由于张某担心再次受到伤害,便提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在婚姻生活中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和子女负有道德责任与家庭责任感。协议特别在第四项“违约责任”中规定,若一方在婚内因道德问题出现背叛行为(如婚外情),则需以事实为依据,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用于弥补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刘某对此表示同意,并与张某签订了协议。然而,好景不长,结婚一年后,张某听闻许多关于刘某的绯闻,但由于缺乏确凿证据,她始终心存疑虑。一次,张某在上班途中回家取物,发现刘某与一名年轻女性同床共枕,愤怒之下与刘某发生激烈争执,甚至厮打,引来邻居围观,众人纷纷谴责刘某的不忠行为。此后,夫妻关系持续恶化,刘某频繁夜不归宿,有时醉酒回家并对张某进行殴打。张某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刘某按照忠诚协议支付2万元赔偿金。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刘某辩称该忠诚协议条款无效,并称自己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张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该条款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约定,不违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刘某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且张某已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存在婚外情等不忠行为,足以认定其违反了协议中的忠诚约定。由于该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认定为有效。据此,法院判决刘某需向张某支付2万元赔偿金,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则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
法院支持张某的索赔请求是正确的。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契约性质的法律关系,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张某与刘某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自愿签订忠诚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且具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因此该协议应受到法律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其中精神损害赔偿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处理。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为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忠诚义务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国家对婚姻道德的积极倡导,同时也赋予法律对不忠行为的制裁权,具有双重的教育和保障作用。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也强化了婚姻中诚信履行义务的规则意识,对社会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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