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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方违约如何处理?房子降价能否退房?上海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53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问题可能出现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那么,当购房者违约时,又该如何处理?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价格争议引发的诉讼案件,最终驳回了购房者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0年12月,罗先生前往上海市嘉定新城某楼盘看房,销售人员向他推荐了303室的一套90平方米房源,并称该房型属于该楼盘2010年7月第一期开盘的房源,因原买家未能办理贷款,房屋被退回。罗先生心动之下,以每平方米1481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总价达133万余元。

2011年9月,罗先生的母亲在一次小区业主装修咨询会上,与同期房源的业主闲聊,得知1103室的房价仅为每平方米13000元左右。罗先生随即向销售人员询问,对方承认303室在开盘时的备案价为每平方米13000多元,但由于是在2010年12月出售,因此按当月价格定价。罗先生随后通过“网上房地产”平台查询,发现该房屋的备案均价为每平方米13500元。他认为开发商在交易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房屋真实价格,存在私自加价行为,导致自己损失近10万元,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差价。

在庭审中,罗先生主张,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知情权,违反了其公开承诺的诚信销售原则,以及“国十条”和“国五条”相关政策,因此他有权撤销合同,但考虑到房屋已装修完毕,仅要求退还差价。而开发商则辩称,虽然网上备案价为13500元,但当时政策允许上下浮动20%,且第二批房源的备案指导价已升至15000元,因此以14810元出售该房屋是符合市场规律和政策规定的。开发商还强调,购房是罗先生自主决定的行为,他应当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物价检验部门咨询相关情况。根据《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商品房预售可采用“一房一价”或“基价及其增减幅度”两种方式公示价格,实践中多采用后者。随着“网上房地产”平台的建立,备案参考价及浮动幅度成为主要的公示方式。

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房屋是否曾交易过以及当时的交易价格,并非决定房屋最终售价的因素。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已按政策规定公示了价格,且罗先生在签约时已知悉并接受了该价格,因此开发商并无必须重复告知的义务。此外,是否能够还价,取决于购房者是否接受开发商提出的价格,而非单方面要求调整。

法院指出,罗先生主张开发商构成欺诈,依据不足。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购房者才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本案中,开发商并未违反诚信原则或政策规定,且房屋本身无质量问题,因此罗先生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经二审法院维持,认定开发商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且房屋价格调整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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