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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客车遇事故如何索赔?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61

黄某和张某带着他们的儿子在回家途中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导致一家三口不同程度受伤。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对此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杨某、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客队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2月25日16时20分,黄某和张某及其子从淮南乘坐皖D158**金龙客车前往六安。车辆行驶至S203线215公里+808米处时,因驾驶员杨某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黄某、张某及其子也未能幸免,不同程度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祥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张某及其子无责任。

黄某一家在事故发生后前往六安市人民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共花费数千元医疗费用。然而,因赔偿问题未能解决,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张某及其子乘坐杨某驾驶的金龙快客前往六安,双方已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承运人应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然而,杨某在运输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造成三人受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该车辆的车主为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客队,根据法律规定,应与驾驶员杨某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作为该客车的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人,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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