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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独自上高速追尾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61

2013年11月7日6时30分,苏鸿公司的驾驶员孙某在实习期内独自驾驶公司的小型客车,行至沈海高速时与陈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苏鸿公司车辆起火燃烧,陈某的货车也受到损坏。经公安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苏鸿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确认损失金额为127911.52元。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孙某在实习期内单独上高速违反了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多次索赔未果后,苏鸿公司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一审中查明,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必须由持有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员陪同。孙某于2013年3月取得C1驾驶证,事故发生时尚未满一年,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苏鸿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非营业用汽车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4832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其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保险人免责的情形进行了约定,特别是第六条第七项第6目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保险人免除责任。”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属于兜底性条款,内容不够具体明确,无法让投保人准确预见其权利义务范围,且可能被用于不当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平原则,此类条款不应被认定为已生效。

因此,法院支持苏鸿公司的理赔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127911.52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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