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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游车队相撞致幼童身亡 组织者因管理疏忽被判承担补充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59

张红带着7岁的女儿小璐,参加了由纵横九州俱乐部与东行公司联合组织的“红原花湖自驾之旅”活动。然而,在返程途中,不幸发生车祸,导致小璐重伤不治身亡。张红随后将两家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据张红所述,当时共有10人参与此次活动,双方在报名时签订了协议,约定由组织者派出领航车,保障行车安全,并通过对讲机向成员通报路况。同时,协议还规定各车辆需按编队行驶。活动开始后,车队按计划出发,张红的车辆编号为03号。

在返回“黄河第一湾”景点时,突降暴雨,导致路况恶化。领航车因此带领车队返程。然而,张红的对讲机在此过程中出现故障,无法接收路况信息。与此同时,曾某驾驶的07号车未按编队行驶,直接超越了03号车。在一处弯道,张红因刹车不及,撞上了停在车道上的07号车尾部,导致小璐受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张红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张红认为,事故的发生与组织者的失职密切相关,包括领航车未及时更换故障对讲机、未通报路况、对车队秩序管理不善等,因此组织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两家组织者则辩称,小璐的死亡是因张红的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即便需要赔偿,也应承担次要责任。他们认为,组织者无法直接控制张红的驾驶行为,因此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驾游活动本身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组织者有责任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和交通出行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虽然张红的不当驾驶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但组织者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未能有效提醒和引导车队成员遵守交通规则,未能及时处理对讲机故障等隐患,从而未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因此,法院认定组织者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判决其共同赔偿小璐家属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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