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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质权的债务清偿 实现质权是否是主张债权的必经程序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51

案情简介:在未行使质权的情形下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王某、范某承包谢某位于某某处的土地进行种植,2010年3月26日、2010年8月31日,王某书写两张欠条,欠款金额共123164元。2010年11月6日,双方经过结算后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某、范某欠谢某123164元,范某提供12吨食葵作为担保,谢某负责保管好食葵,如有损失由谢某负责。欠款应于2010年12月6日前还清;逾期不能偿还,则谢某自行出售12吨食葵,范某无权干预。后欠款至今未还。经谢某多次催告,王某、范某不偿还欠款,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债权人主张债权并不以质权行使为前提

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范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动产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该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知,债权人谢某实现债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就债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偿还欠款。另一种是行使质权,通过变卖质押物,就价款优先受偿而实现债权。谢苏宁选择就债权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实现质权是否是主张债权的必经程序?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该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知,当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即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债权:一是将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从而获得优先受偿;二是直接以债务人拖欠债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清偿欠款。因此,质权的行使并非实现债权的唯一方式,也不是实现债权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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