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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未到期 出借人能否向保证人追讨债务?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231

【分歧】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首先,借款人死亡时,借款履行期尚未届满,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在借款到期前,周某不承担保证责任。其次,王某的亲属具备偿还能力,且其遗产继承人已继承王某的遗产,应由继承人承担还款义务,故应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周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尽管借款尚未到期,但王某的死亡导致借款合同终止,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出借人李某、借款人王某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周某。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有权要求周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李某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死亡可能导致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公民自出生至死亡期间,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死亡后,无法继续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因此合同关系随之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也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后,会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法律后果。直接后果是合同当事人不再需要履行义务;间接后果则是可能引发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在本案中,王某死亡后,借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关系终止,王某对李某的还款义务随之消灭。然而,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王某已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李某与周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并未终止,且保证期间应自借款合同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李某有权依据《担保法》向保证人周某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务的灭失,其继承人应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周某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某的继承人追偿。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周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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