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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发离职证明致员工无法再就业,法院判决赔偿15.6万元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69

据《环球时报》报道,周某某曾与某村镇银行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行长一职。工作一年多后,周某某提出辞职,但银行以他任职期间存在部分贷款未收回为由,拒绝批准其离职,并停止为其缴纳社保。周某某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要求该银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然而,该银行并未履行判决内容。周某某再次提起仲裁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因无法获得离职证明而影响正常就业所造成的损失。案件经南通中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某村镇银行应赔偿周某某15.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产生实际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劳动者无法明确具体经济损失数额的情况,可按照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合理认定。本案中,周某某与村镇银行的劳动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解除,但银行未依法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导致其无法顺利就业。周某某提供的某单位《录用通知书》证明了其在此期间确实因缺乏离职证明而遭受实际损失。因此,法院以周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依据,判决某村镇银行赔偿其15.6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若未依法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未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离职证明,影响劳动者再就业,劳动者应积极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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