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假跨年清零违法,劳动者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企业自定章程——年假跨年清零
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梁某在某公司任职。由于梁某在任职期间未休年假,他向公司提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但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其员工手册中规定,年假不能跨年申请,当年未休的假期将在次年自动清零。对此,梁某不服,遂将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清零条款违法,不予采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该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年假跨年清零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因此不予采信。最终判决公司应向梁某支付其在职期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律师说法:遇到企业无赖伎俩,及时使用法律武器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和细化带薪年休假制度。2008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年9月,人社部发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职工依法享有带薪年假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然而,一些企业为维护自身利益,通过内部章程设定诸如“年假跨年清零”等不合理条款,试图限制员工的休假权利。
根据上述《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或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但并未要求补休必须在同一年度内完成。因此,该公司无权以“跨年清零”为由拒绝支付梁某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应依法按日工资的三倍支付相应的补偿。
风险提示:劳动者要善用维权途径,维护休假自主权
尽管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年休假制度,但不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仍以各种名义对员工的休假权利进行限制,如限定休假时间、方式、次数等。这些限制往往缺乏法律依据,劳动者应提高警惕,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时,劳动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举证之需。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超过两年的未休年假,举证责任将转移至劳动者,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可能难以支持其诉求。因此,一旦发现休假权利被侵犯,应尽快采取行动,及时咨询专业劳动律师,以便在法律程序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