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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申请被拒,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成关键争议点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21

案情简介:工伤认定遭遇劳动关系争议
2013年4月20日,王站东经他人介绍前往庆城县桐川乡郭旗村的“镇302-111井”担任司钻工作,但其并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质证书。该井的试油工程由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承包,随后该公司将试油工程分包给咸阳川庆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又将部分项目分包给九益公司。“镇302-111井”即属于九益公司负责的试油工程。2013年4月27日下午,王站东在试油作业过程中被飞起的油管击伤,随后向公司申请认定为工伤,却遭到拒绝。九益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王站东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为复印件,无原件可供核对;合同上所盖法人名称为“徐明志”,与九益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人“许明志”不符;合同由王站东本人书写,不符合常理;落款处的法定代表人盖章为“郑海龙印”,与九益公司法人姓名不一致;此外,合同签订时间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因此九益公司不认可该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并主张王站东不具备司钻资质,不符合劳动用工条件,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劳动关系的成立不因合同瑕疵而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站东于2013年4月为“镇302-111井”试油工程提供劳务,并在作业过程中受伤,这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应予以确认。咸阳川庆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013年试油工程结算清单,以及九益公司认可郑海龙为公司股东并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等证据,均能够证明“镇302-111井”属于九益公司分包的试油工程。同时,九益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王站东与九益公司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不完全依赖于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其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实际使用了该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九益公司与王站东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此外,王站东是否具备司钻职业资格,并不影响其作为劳动者的身份认定,也不影响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等劳动权益。

风险提示:劳动关系认定决定权益保障
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伤保险等相关权益,关键在于其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因此,准确判断劳动关系的成立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劳动关系认定方面的纠纷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有效的法律指导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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