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3倍工资仲裁时效计算方式及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卫X于1993年6月15日进入原河南省X机床厂工作,2006年4月该企业改制为机床公司后,卫X继续在该公司任职至2014年4月26日。2014年4月26日,机床公司以卫X涉嫌盗窃公司技术资料、图纸书籍为由,决定将其除名,并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理决定。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卫X未休年休假,机床公司也未支付相应的三倍工资差额。2014年5月6日,卫X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为由提起诉讼,其中一项诉求是要求机床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4年期间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差额共计26220元。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卫X主张2008年至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差额,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而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差额,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为:3000元÷21.75天×15天×2倍=4137.93元。最终判决机床公司应向卫X支付2013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差额4137.93元。
律师说法: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即卫X被除名的2014年4月26日起。但由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对价报酬,其性质更接近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法院仅支持了发生争议前一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其余部分因超过时效而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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