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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协议有何区别?乘人之危合同的法律特征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08

一、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合同是一种较为正式、严谨的法律契约,而协议则更偏向于非正式的约定形式。两者本质上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契约,简而言之,就是双方自愿,将共同同意的事项明确、清晰地写下来,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通常情况下,合同和协议在法律效力上是相同的,只要其成立并生效,均受法律保护。但若合同或协议尚未生效,或因某些条件而失效,则其效力会受到限制。例如,若合同的一方为7岁儿童,该合同则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其作用在于增强法律效力,但并非所有合同或协议都必须公证。如果法律未规定必须公证,且双方当事人也未约定公证,那么公证并非必要。合同或协议一般只需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若存在第三份,则可能是为了见证或作为存档,其作用由双方约定决定。
从名称上看,合同与协议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叫法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和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效力即受法律保障。

二、乘人之危的合同有何特征
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一方在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时,利用这种状况逼迫对方订立合同。这里的“危难”不仅限于经济上的困难,还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方面的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危难通常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而非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所致。而“急迫”则指受害人因情况紧急,迫切需要对方提供财物、劳务或金钱等。这种急迫主要体现在经济或生活层面,不包括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紧急需求。
由于乘人之危的行为通常包含不法行为人故意利用对方的困境,因此其主观上具有趁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并不知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并被对方接受,也不构成乘人之危。
第二,不法行为人通过乘人之危获取的利益明显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此类行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不利的条款,从而签订对其不利的合同,而行为人则获得在正常情况下难以获取的重大利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乘人之危的合同通常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因此也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但需注意,乘人之危并不完全等同于显失公平,二者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存在差异。
第三,受害人是在危难或急迫状态下被迫签订合同的。也就是说,受害人明知对方正在利用自己的困境谋取利益,但由于自身处于危急或急需状态,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条件。例如,因经济困难而被迫签订高利贷合同,或因停电威胁而签订不合理的买卖协议等。正因如此,这类合同往往违背了受害人的真实意愿,具有一定的可撤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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