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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先装修 卖方反悔不想卖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32

案情简介:未过户先装修

2012年7月17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三间房道南、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的一套无照平房以1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被告于签订协议当天向原告交付房款50000元,余款50000元在10月30日付清。并有证明人邓兆国、郝伟东、卜文鹏在协议书中签字见证。协议签订后,被告在房屋周围修建了169.6米的砖围墙,安装了大门,并铺设了180平方米的水泥地面,但诉争房屋至今由原告占有使用。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黑龙江资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进行的施工项目进行评估,黑资评报字(2016)第078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按照上述评估方法及评估程序,在采用成本法评估的条件下,截止评估基准日2016年9月8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价值为42492元。为鉴定,被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主张被告修建围墙地基所用的砖石为原告所有,价值10000元。

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于2012年7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李某将购房款50000元退还给被告杨某;反诉被告李某补偿给反诉原告杨某22246元

虽然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的只是买卖一处无照平房,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原告向被告出售的也应当包括房屋周边1700平方米的耕地。

无论是无照房屋所使用的土地,还是房屋周围1700平方米的耕地,均为新立村集体土地,属集体所有的财产,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有义务返还被告的购房款50000元。

对于损失的问题,本案原、被告明知买卖的土地系集体土地,原告对该土地并不享有所有权,双方仍然进行买卖,对此原、被告均有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被告各自负担50%。

律师说法:卖方反悔不想卖

对于原告要求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原告返还被告购房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对于反诉原告杨某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其损失的反诉请求,反诉原告的投入费用42492元及鉴定费2000元,均为合理损失,反诉被告虽然主张反诉原告用其价值10000元的砖石修建了围墙,但对其该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合计44492元的损失应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各自负担50%,即反诉被告应补偿反诉原告损失22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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