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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导致无法过户,中介费是否应退还?法院判决详解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63

案情简介:限购政策导致无法过户
2016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由被告作为中介,协助原告购买第三人李京峰、陈凌位于武昌区融侨城K3一期6号楼2单元1601室的房屋。合同内容涵盖房源核验、银行托管、网签及注销手续、产权转移登记、按揭贷款、物业交验等中介服务。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中介服务费33645元。然而,2016年11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购房限购政策,由于原告不具备武汉市户籍且未在本市缴纳社保,无法购买该房产,导致原、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后,第三人向原告退还了购房定金,但被告拒绝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服务费及相关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想林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于2016年11月1日通过被告的居间服务,签订了《武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第三人名下的房屋,售价为2243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第三人支付了定金,原告亦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居间服务费33645元。根据《居间服务合同》第四条(4)的约定,被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是原告与第三人共同授权,并积极配合提供资料。若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提出中止或终止授权事项,需向被告出具书面通知,且在此情况下,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6年11月14日,限购政策出台,原告因不符合购房条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最终与第三人解除合同。在此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已明确终止合同关系,被告亦未实际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中介服务,因此,被告未违反合同约定。

律师说法:中介费是否应退还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居间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亦未免除被告的主要义务或排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合同依法有效。

被告已为原告与第三人提供了促成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居间服务,原告亦依约支付了服务费用,双方已实现合同目的。在原告与第三人解除合同后,被告已无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其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返还中介服务费及赔偿律师费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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