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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借款未归还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院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61

案情回顾:员工出差借款未归还引发纠纷
2013年3月及6月,原告公司销售部员工冯某因落实公司在银川、贵阳的项目任务,分别填写了公司借款单,借款金额为4500元和6000元。两张借款单均经公司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及财务领导签字确认。原告公司主张冯某借款后多次催促仍未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借款。冯某则辩称,其出差期间的发票已通过邮寄或由同事代为办理报销手续,因此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不存在欠款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冯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录音的文字资料,用以证明其已将相关出差票据交由同事处理报销事宜。然而,原告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称冯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也未将票据交回公司冲账。

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追讨借款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在借款时确为原告公司销售部员工,且借款用途明确为出差及项目落实,属于职务行为。公司虽对冯某是否实际使用借款用于出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相关规定,此类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内部借款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出差后若未及时报销冲账引发纠纷,应由公司依据其内部财务制度处理。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公司的起诉。

原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在公司未能证明冯某的借款行为属于非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此类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个人或企业之间,不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借贷活动,其法律关系应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即主体平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协商等。然而,公司内部因员工履职行为而产生的借款,本质上属于职务行为引发的经济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公司内部财务制度进行处理。

在本案中,冯某作为公司员工,借款用途明确为履行公司任务,且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公司内部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调整范围。原告公司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讨该笔借款,而应依据公司内部财务制度解决。

不过,若员工在取得借款后,未以公司名义使用款项,或在公司授权范围外的时间、地点、事务中使用借款,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此时,员工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将转变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公司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讨欠款及孳息。

此外,若员工在借款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借款关系也因劳动关系的终止而转化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公司可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员工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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