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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否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详解》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54

案情简介:原告于2013年10月4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无故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以不合法的理由扣发原告工资500元。在此期间,原、被告之间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签署所谓的临时用工合同。原告认为,即便存在所谓的临时用工合同,该合同内容仅涉及安全生产责任等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事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因此,原告主张原、被告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需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合计两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3年10月4日起在被告公司从事生产劳动。2014年2月21日,原告填写了被告的《员工招聘登记表》,并签署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该责任书明确约定:作为临时用工合同使用,原告为被告的临时用工人员,享有正式员工的相关权益;试用期为三个月,表现良好可转为正式员工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若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赔偿。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自2013年10月4日起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该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被告于2014年2月21日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虽名为责任书,但其内容已涵盖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可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被告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未满一年的时间内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签订合同的前一日,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必须包含的条款,是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必要条件。若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包含法定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文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此外,劳动合同还可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义务、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三、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引发争议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若无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相关事项,则应实行同工同酬,或适用国家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安全生产责任书》虽未明确为劳动合同,但因其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法院认定其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被告应依法承担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协商与拟定,如遇劳动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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