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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代妻续签合同 妻子诉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48

丈夫代其妻签合同却被妻子以无效为由

李某与其丈夫张某在同一纺织公司工作,李某于2014年初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后正式入职。2015年底,眼见李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即联系李某并提出了续签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的请求。李某表示同意,并应承次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次日,李某的丈夫称李某生病不方便办理相关事项,其已向公司告病假,称自己可以代李某签字。人事部门负责人知道张某与李某间是夫妻关系,于是拿出了准备好的合同文本,在拟好合同条款后,张某代其妻完成了续签手续。

今年1月,该公司因李某无故旷工五天,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单方面作出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李某对此不服,以该公司未与其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劳动报酬。

丈夫代签劳动合同存在法律效力

在本案例中,李某对公司所提出续签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的请求,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也就表示李某已得知原劳动合同到期的法律事实。而且,李某因身体不适委托其丈夫张某替自己前往公司续签合同,即已经形成了委托关系,张某代签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劳动合同续订成功后,李某并未对该合同的具体内容提出任何异议,而且也如约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应当认定的是,李某已经以其履行合同的行为默认了该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其丈夫张某为其代签的续期劳动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劳动法未禁止代签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们可以知道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文禁止第三方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只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征得劳动者真实同意的情况下,由被委托的第三人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劳动者本人同意签订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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