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款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详解
案情简介: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款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4年2月21日,何某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经银行审核后同意发卡,核定信用额度为10万元。截至2016年10月31日,何某某累计透支本金61,144.99元,产生利息10,307.47元、滞纳金3,641.03元、手续费1,518.96元,合计76,612.45元。在透支款项逾期后,银行多次催收,但何某某未能按约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某某偿还上述款项,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
法院判决:何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何某某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时,承诺遵守相关章程及合约,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约定,何某某应在透支后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现其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银行与何某某之间形成的信用卡透支关系,实质为借贷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随时返还,贷款人亦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第二百零七条则规定,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指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何某某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支持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何某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1,144.99元、利息10,307.47元、滞纳金3,641.03元、手续费1,518.96元,合计76,612.45元,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计算)。
律师说法:本案法律分析
从本案来看,信用卡透支行为本质上是用户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借贷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用户未按约还款,银行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还款,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随时还款;
–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逾期未还的,应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何某某因逾期未还款而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您有其他关于信用卡相关的问题,可进一步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