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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30

案例简介:
黄淑晶与中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随后,黄淑晶被中政公司派遣至荣某某公司担任面点师,月工资为2800元。2016年2月16日,因在工作中擅自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严重违反卫生管理制度,黄淑晶被用工单位荣某某退回至中政公司。中政公司因此决定单方解除与黄淑晶的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中政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与黄淑晶的劳动合同。黄淑晶在用工单位荣某某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被退回,中政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黄淑晶主张公司解除合同违法,并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金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黄淑晶要求中政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亦无法律依据,且其与中政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8月31日期满,故该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中政公司与荣某某构成劳务派遣关系,中政公司为派遣单位,荣某某为用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时,有权将其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黄淑晶因多次违反荣某某的规章制度被退回,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中政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与黄淑晶的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该条款并未涵盖第三十九条所列的劳动者过错情况。因此,在因劳动者过错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时,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您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劳动法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可靠的解答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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