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劳动者旷工是否可被除名?法院判决解析与法律风险提示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68

案情简介:因不满调职通知旷工被除名

1996年4月1日,都洪亮与郑州铁路分局新乡建筑段(后更名为郑州铁路分局房屋修建中心,以下简称房屋修建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第二条第1项约定:“乙方(指都洪亮)同意根据甲方(指房屋修建中心)生产工作需要,担任文化服务员岗位。”第六条第5项则规定:“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基层站、段内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的,或受甲方派遣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1999年4月22日,房屋修建中心发布新建劳人(1999)字第48号调职通知,将都洪亮从工会文化服务员岗位调整为普工,并安排其到二工区工作。都洪亮对此调职通知不服,于1999年5月27日向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调职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工资及赔偿损失2100元。此后,双方就撤销调职通知的问题进行了两轮仲裁及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辞退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在调职通知未被仲裁裁决或法院生效判决撤销之前,其效力仍然有效。都洪亮在收到调职通知后,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直至被开除,已构成旷工行为。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因此,房屋修建中心对都洪亮的辞退行为被认定为合法。

律师说法:关于旷工及其后果的分析

我国劳动法实务专家葛春喜律师指出,都洪亮与房屋修建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任何一方对合同内容有异议,均有权拒绝。该合同中的调岗条款虽为用人单位常用条款,但其内容在实践中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应为合法有效。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房屋修建中心表示,此次调岗是因企业生产布局调整,实施减员增效措施,调整后原文化服务岗位已不存在。企业为维持生存与发展,进行机构精简和岗位调整,属于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管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调职通知应为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如对此有异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但在相关决定未被撤销前,其效力仍然有效。

因此,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风险提示

以上案例分析展示了劳动者旷工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合法范围内对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如不服从安排,可能被视为旷工,进而面临被除名的风险。劳动权益的维护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如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劳动法相关的权益纠纷,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如葛春喜律师,以获取有效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