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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劳动合同期限如何确定?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56

案例简介:
原告李宜伟于2014年6月18日入职被告玖木通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入职时填写了《应聘人员履历表》,其中明确约定了岗位工资由底薪1100元/月、加班补贴500元/月及全勤奖100元/月组成,并注明试用期为两个月。2014年6月1日,玖木通公司召开会议修订了《保安勤务管理办法》,并于6月7日正式生效,张贴于保安室供员工知悉。2014年7月30日,公司发布通告,指出李宜伟因违反《保安勤务管理办法》第3.7条相关规定被辞退。随后,玖木通公司于7月31日以李宜伟试用期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李宜伟在玖木通公司工作了1个月又13天,期间工资尚未结清。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玖木通公司辞退李宜伟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李宜伟在试用期内因值班期间睡觉,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存在擅离职守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治安隐患,因此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李宜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747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指出,李宜伟入职时填写的《应聘人员履历表》中已明确约定了工作部门、岗位、地点、试用期及工资待遇等内容,并有玖木通公司厂务副理签字,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履历表虽未使用“劳动合同”字样,但已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功能,且约定的试用期为两个月,故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为两个月。因此,李宜伟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834元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而未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则试用期即视为整个劳动合同期限。在本案中,《应聘人员履历表》虽未使用“劳动合同”这一名称,但已涵盖了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如岗位、工资、试用期等,并由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具备合同性质。因此,该履历表已构成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两个月。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因劳动者表现不合格而解除劳动关系,若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若《应聘人员履历表》已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则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如您对试用期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劳动法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可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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