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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性质与原因解析: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63

一、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可撤销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其撤销需由受害人或合同当事人主动申请,且撤销权的行使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与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不同,合同法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种可撤销合同的基础上,新增了两种情形: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以及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这两种合同仅能由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而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则允许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法扩大可撤销合同的范围,与创设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目的相似,旨在在保护受害人(即善意相对人)利益的同时,更充分地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更好地贯彻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

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其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存在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表意人出于不知情或误认所造成的。法律允许误解人请求撤销合同,是对其提供的一种救济手段。然而,由于误解通常源于误解人自身过失,对方当事人一般不负责任,因此对误解人的保护应有一定的限制。只有当误解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较大损失时,才构成撤销合同的合法理由。重大误解的情形主要包括: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例如在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如信托、委托、保管、信贷等)或以感情和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如赠与、无偿借贷等)中,若对当事人身份或资质存在误解,可视为重大误解;
(3)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如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
(4)对合同其他方面的误解,如履行方式、期限等,若严重影响订约人的权利义务,也可视为重大误解。

2. 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另一方缺乏经验、轻率,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的认定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虽然民法通则对此未作明确限定,但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可撤销性。此外,显失公平仅适用于有偿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而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关系,通常不适用显失公平的规则。显失公平合同应具备以下要件:
(1)一方具有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轻率而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2)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双方明显不公平。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显失公平的标准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也常被滥用为干涉合同自由的依据。因此,对显失公平的认定应从严把握,以防止对合同自由的不当干预。

3. 欺诈、胁迫
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若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若仅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不涉及国家利益,则属于可撤销合同。这种区分体现了法律对合同效力的精细化处理。

4. 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求,迫使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此类合同不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被纳入可撤销合同的范畴。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具备以下要件:
(1)一方处于危难或紧迫状态,且该状态较为严重,使受害人无法自由选择;
(2)受害人明知对方正在利用其困境,但仍被迫接受不公平条件;
(3)不法行为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如果合同并未造成受害人明显且重大的利益损失,则不构成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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