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违建引发相邻权纠纷,法院判决拆除违建构筑物
案情简介:原告居住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君悦名都2幢1单元202室,被告则居住于该楼1单元102室,双方为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房屋后方的露台上搭建了彩板屋面、阳光房及不锈钢防盗网。该行为不仅对原告家庭的居住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在雨天时,雨水落在彩板上所产生的噪音也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休息。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上述构筑物,恢复露台原状,但被告始终未予理会。原告认为,被告的搭建行为违反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三章第七、第八、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拆除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君悦名都2幢1单元102室房屋北侧的构筑物,并恢复露台原状。
法院判决:被告肖燕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在君悦名都2幢1单元102室房屋北侧搭建的构筑物予以拆除,并恢复露台的原状。根据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认本案争议的露台部分并非被告所购买房屋的产权范围,其仅享有使用权。因此,被告在使用露台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尽管被告主张其搭建行为已获得原告的默许以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口头同意,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此外,被告在搭建构筑物过程中未办理任何相关审批手续,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其已对阳光房的屋面进行整改,雨天噪音已不存在,且阳光房对202室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然而,法院认为,被告在露台上搭建的构筑物与原告房屋窗户的距离更近,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考虑到特殊天气下噪音对原告生活的影响,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在相邻不动产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均有权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同时也要接受一定的限制。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其核心在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使用而造成对他人的干扰或损害。
在相邻关系中,常见的权利包括:享有通行权,如在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形成的必经通道;临时占用他人土地进行建筑施工、铺路架线时,应合理使用并及时恢复原状;对自然流水的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如需通过他人土地排水,应事先协商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在建房挖沟时,应保持与邻人房屋的安全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或造成屋檐水、流水渗漏至邻人土地或房屋;若相邻一方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结构安全等,他方有权要求其截除或伐除,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相邻权的行使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遇房产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房屋买卖涉及金额较大,且存在产权清晰、抵押情况、户口迁移等复杂问题,建议选择具有专业背景的房产律师进行咨询,例如魏国鹏律师,以获得更精准、专业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