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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签名被质疑却无法鉴定,法院判决被告还款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02

原告李来文与被告王福珍因生意往来相识。2012年11月10日,被告王福珍向原告借款3400元,并出具了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应在2012年年底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福珍提出抗辩,称其并未向原告借款,借条上的“王福珍”签名及手印并非其本人所写或按捺,且认为原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其签名,借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主张借条无效。基于此,被告两次申请对借条上的签名及手印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第一次因被告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被退回,第二次则因被告未缴纳鉴定费用而再次被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福珍向原告李来文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逾期未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然而,被告在申请鉴定后,未能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或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应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因此,法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此外,被告主张原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签名,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答辩意见亦不成立。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福珍偿还借款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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