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在公司工作多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法律解读与判决分析
案情简介:刘某自1999年4月30日起在某汽车运输公司客运站从事清洁卫生工作。其工资发放方式为:公司设定每月基本工资数额,刘某需提供税务发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按月领取报酬。2015年3月,刘某向公司提出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刘某于2015年3月18日离开公司,并基于劳动关系提起诉讼。刘某主张,其虽被公司称为“临时工”,但实际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与正式员工一样,每日8时或8时30分上班,正常工作至18时,节假日若公司有活动,工作时间可能延长至22时。其从事清洁工作长达十几年,从未请过一天假,有事也均请他人代为完成。公司曾口头要求实行签到制度,但并未实际执行。
公司则表示,原则上要求刘某每天9时前到岗,下班时间则无严格规定。公司称,客运站的清洁工作是通过劳务承包形式委托给刘某的,具体为由刘某负责打扫卫生,符合公司要求后,公司每月支付其1600元不等的劳务费用,支付方式为刘某提供税务发票后由公司审核并报账支付。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承包协议,但对此并无异议。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定刘某与公司之间已构成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从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刘某每月通过提供税务发票由公司审核后领取报酬,且在请病事假时需自行安排他人代班,似乎更符合劳务承包关系的特征。但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分析,其一,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从属性。公司要求其遵守与正式员工相同的作息时间,工作期间需穿着公司提供的“卫生监督岗红马夹”标识服装,且工资标准随劳动力市场变化逐步调整。其二,刘某的工作具有继续性。其在公司从事清洁工作长达16年,非一次性或临时性服务,且公司以月为单位支付报酬,进一步体现了工作的持续性。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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