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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进入公司大门是否意味着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46

案情简介:潘某于2011年3月14日入职某数字投影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月平均工资为60,526.32元。2012年4月5日,公司要求潘某交还公司电脑、手机、网银口令牌、门卡及钥匙,并要求其立即离职。潘某在当天上班时被拒绝进入公司大门,遂主张公司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

法院判决:法院未支持潘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诉讼期间工资的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潘某是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科视公司表示在申请仲裁时并未解除与潘某的劳动关系,外服公司亦表示未解除与潘某的劳动关系,且潘某本人亦未提出辞职。从三方陈述及答辩来看,申请仲裁时科视公司尚未将潘某退回外服公司,外服公司也未与潘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潘某要求与科视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科视公司否认存在每年12月发放两个月工资的奖金约定,并不认可潘某主张的代垫费用。而潘某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其要求科视公司支付2011年12月奖金60,416.67元及2011年3月14日至2012年3月30日期间的代垫费用8,678.56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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