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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届满拒不还债,追讨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12

2009年6月17日,被告皮某因资金短缺向原告罗某借款515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罗某依约提供了借款,被告皮某也随即出具了借据。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即2010年6月16日,被告皮某在原告罗某多次催促下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导致原告罗某无法及时收回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罗某将被告皮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追讨债务时的利息支付问题,首先,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明确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皮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本金及合法利息的责任。其次,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本数)。若超出此范围,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虽约定了月利率3%的利息,但该利率已超过法定上限,因此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皮某偿还借款本金515000元,并按照银行年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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