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二胎最新政策解读及条件详解(2013年实施版)
近年来,我国各地陆续出台鼓励生育的政策,其中生二胎政策成为许多家庭关注的焦点。浙江省作为人口大省,也在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二胎生育的条件。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已生育一个子女;
2.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女孩,但不包括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或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
3.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4.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仅适用于姐妹中的一人);
5.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
6.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少数民族且在本省拥有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
7. 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8.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
9.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
10. 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11. 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
对于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只要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总体指标,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此外,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仍可享受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对于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而违法生育的夫妻,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如下:
1.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并需在补办生育证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2.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重婚生育或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按6至8倍征收;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3倍征收;
3.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
4. 非婚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按子女数量依上述第(二)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合理调控人口结构,同时兼顾家庭生育需求与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