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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步骤及损害赔偿调解期限详解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02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方式
1. 有争议应立即报警
若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且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应立即记录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以及碰撞部位,并由双方共同签名确认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若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存在争议,应迅速报警,由交警部门介入处理。

2. 可请求交警快速处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损坏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不得擅自离开。若车辆可以移动,应将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且车辆可以移动的事故,交警在记录事故情况后,可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若当事人拒不撤离,交警有权依法强制撤离。此类事故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警可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如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交警也可当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若需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完成认定书的制作。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并且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于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调解应从办理完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对于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调解应从治疗终结或伤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应从损失确定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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