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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申请交警调解?哪些情况不适用调解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59

一、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请求交警调解
1.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共同提出调解请求,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交付。
2. 若适用普通程序处理,且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但一致同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应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在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二、哪些情形下交警不进行调解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有关情况后,直接向当事人发放事故认定书:
(一)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导致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事故事实;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进行调解。

如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或调解未达成协议,以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未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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