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发包人与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劳动者受伤,发包人被一同追责
小吴于2014年6月22日将其住房以包工不包料(清包工)的方式承包给小王与小李,二人均为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民间个体工匠。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基础部分按120元/立方米计价,主体部分按278元/平方米计价。主体部分第一层高度为4.2米(半框架),第二层和第三层高度为3-4米。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完成第一层现浇板后支付基础及第一层工程款的80%;完成第三层现浇板后支付主体工程款的80%;剩余部分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小王与小李为进行房屋基础施工,雇佣小安为其提供劳务。在小安搬运水泥前,小吴负责备料,并将水泥放置于原木上以防止受潮。2014年6月28日,小安在搬运第四包水泥时,因水泥堆突然倒塌,导致其左小腿被砸伤。此后,小安先后向小李、小王及发包人小吴索赔,但协商未果。最终,小安将小吴、小王及小李一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属实。法院判决被告小吴、小王、小李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小安各项损失共计57117.66元,具体包括:医疗费22033.70元、误工费11663.76元、护理费143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300元、伤残赔偿金108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4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
律师说法:发包人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安在为小王、小李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因此小王与小李作为雇主,应依法对小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吴在明知小王与小李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工程发包给他们,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