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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溺水事故家属索赔获法院支持,管理方被判赔偿56万元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11

案例简介:老谢在花花公园溺水身亡,家属提起诉讼

老谢居住于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9号5单元6楼602室,系非农业家庭户口。2014年3月11日上午,老谢前往花花公园散步。由于未注意到景区内多处设有“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标识,他在河边游玩时不慎失足落水。当天下午13时35分,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大院派出所接到报警,随后在花花公园内发现老谢的尸体漂浮于水面,经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确认其为溺水身亡。2014年3月5日,花花公园曾向死者家属小黄等人支付慰问金10000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案情属实,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公园管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小谢等人丧葬费51920.5元、死亡赔偿金397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及通讯费共计10000元,以及被扶养人谢某乙的生活费51102.6元,总计人民币560223.1元。如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公园管理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若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谓“合理限度”,通常指社会公众在正常情况下可以预见的范围。花花公园作为面向公众开放的休闲场所,具有明显的社会活动属性,其管理部门有责任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然而,公园设置的“水深危险,注意安全”警示牌位置不够明显,未能有效起到警示作用,对老谢的溺水身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认定其未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小谢等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为公共管理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法律分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致电法邦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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