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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所负之债 离婚后另一方仍需连带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21

案例简介:丈夫借钱不还,债权人将妻子告上法庭

小赵与小谢是朋友关系,小谢与小王是夫妻关系在2005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20日,小谢向小赵借款,双方签署借条一张,上书:今小谢向小赵借人民币200000元正(成拾万元正),于2009年7月20日前归还,利息按5%计算。落款处由小谢以借款人身份签名。后由于小谢到期未返还借款,小赵向其发出《催款通知单》,载明"今小谢向小赵借款(贰拾万元正),于09年7月20日前归还,但已超过期限至今没还特此向小谢催讨借款"落款日期为2009年7月23日。小谢在该份《催款通知单》上加注"我已明知,但因经营不善元钱归还,恳求延长两年,利息照旧"。2011年7月22日,小赵再次发出《催款通知单》,载明"今小谢所欠小赵之借款(贰拾万元正,经多次催款至今没还,特此向小谢再次催讨借款及利息"落款日期为2011年7月27日。小谢同样在该份《催款通知单》上加注"因经营不善无钱归还,恳求延长两年,利息照旧"并签署其姓名。2013年年3月,小王向法院起诉离婚调解,案件审理至现在。2013年9月27日,将小谢与小王诉至法庭,要求二被告还款。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查,上述案情属实,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小王与被告小谢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离婚后另一方仍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经法院查明,2007年8月2日,小谢用该笔借款偿还小谢与小王现居住房屋所欠之贷款,应属第一项,故应认定上述所欠之20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小谢与小王共同偿还。

以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致电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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