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无因管理案例解析:抚养孤儿可获偿,法律支持抚养费纠纷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63

案例简介:
1997年12月8日,小谢因故意杀害其丈夫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月28日,小谢刑满释放。小谢与老丁系亲叔嫂关系,老丁是小谢之子小丁丁的亲幺爸。在小谢服刑期间,小丁丁由老丁抚养直至成年。小谢出狱后,向老丁支付了一万元作为感谢费,该款项由小谢之妻小李代收,并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小谢所支付之小丁丁抚养之感谢费1万元(壹万元正),收款人:小李,2014年5月26日。”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查,确认上述案情属实,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夏世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先根因抚养丁某某所支出的费用共计71144元;
二、驳回原告丁先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如一方未履行,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本案中,老丁与小谢之间未就小丁丁的抚养问题作出约定,且老丁对小丁丁的抚养并非其法定义务。因此,老丁的抚养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小谢应依法向老丁支付其因抚养小丁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以上为本案中无因管理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咨询需求,欢迎致电法邦网。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