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勿伤心 受到损害可获偿
案例简介:抚养孤儿至成年,抚养费问题产纠纷
1997年12月8日,小谢因故意杀害其丈夫被人民法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于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小谢与老丁是亲叔嫂关系,老丁系小谢之子小丁丁,小丁丁于1993年12月2日出生,的亲幺爸。小谢服刑期间其子小丁丁由老丁抚养直至成年。小谢出狱后向老丁支付了一万元作为感谢费,由小谢之妻小李代收。小李向小谢出具了收条,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小谢所支付之小丁丁抚养之感谢费1万元(壹万元正),收款人:小李,2014年5月26日。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查,上述案情属实,遂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夏世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丁先根因抚养丁某某开支的费用71144元。二、驳回原告丁先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无因管理可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老丁与小谢没有对小丁丁的抚养问题约定,且老丁对小丁丁的抚养不是法定义务,因此老丁对小丁丁的抚养行为构成对小谢的无因管理,小谢应支付老丁为此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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