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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合同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处理方式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75

一、构成重大误解的法律要件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重大误解的构成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 **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如果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产生误解,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 **因误解作出意思表示**。即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误解直接导致了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合同行为。
3. **误解是因误解人自身过失造成**。这是重大误解与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重要区别。误解并非源于对方的故意行为,而是由于误解人自身的疏忽或不谨慎。
4. **误解是非故意行为**。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由,借口自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请求撤销合同。

二、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身过错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从而订立合同。这种误解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可能使误解方的订约目的无法实现。

重大误解的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表意人因误解作出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必须作出意思表示,否则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误解。其次,该意思表示必须是因误解而产生,即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表意人因误解作出意思表示后,若对方当事人明知其误解并加以利用,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我们认为,即使对方存在恶意,也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成立。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无论对方是否知情,误解方均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对方的恶意可在合同被撤销后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但不应作为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

2. **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并非所有的误解都能导致合同撤销,只有对合同主要内容产生误解,才可能影响权利义务关系,进而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规定,若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其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3. **误解是因误解方自身过失造成**。通常情况下,误解是由表意人的疏忽或不谨慎导致的,而非因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如果表意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对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其无权请求撤销合同。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以误解为借口,借口自身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请求撤销合同。
误解完全由误解方自身行为造成,这一点与误传不同。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因传达过程中的错误导致信息传递偏差。而重大误解则是由于误解方自身的原因产生的错误认识。

4. **误解为非故意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保留真实意图,或明知自己存在误解仍与对方签约,则表明其愿意接受该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与欺诈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例如两者均涉及表意人的认识错误,且合同履行结果可能违背其真实意志,造成损失。但两者在本质上存在明显区别:

– 在重大误解中,误解的发生是由于误解方自身的过失,而非对方的欺诈行为。
– 在欺诈情形下,受欺诈方的错误认识是由对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无论是否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方均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发生误解,而对方明知其误解却保持沉默,是否构成欺诈?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误解的发生并非因对方的沉默所致,因此不构成欺诈。
然而,如果一方负有告知义务,却故意隐瞒商品的性能或质量瑕疵,导致对方产生误解,则可能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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