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付1万元现金,不当得利需返还的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2002年2月16日上午10时许,小谢持账号为3860250100100063725的存折及账号为860040100100251275的银联龙卡,前往石庄建行草庙园街储蓄所办理取款业务,要求取款2.1万元。工作人员按照流程办理了取款手续,并将面额为100元的10张零散纸币,以及四把封存的纸币(面额分别为50元和100元)交付给小谢。
在交付过程中,双方对纸币数量存在分歧。储蓄所交付的款项中,50元纸币两把,每把100张,共计1万元;100元纸币两把,每把100张,共计2万元。但小谢认为50元和100元纸币各为50张,总计1万元。当天下午,储蓄所在对账时发现短款1万元。通过查看监控录像,确认是小谢多领取了1万元现金。
2002年3月8日,石庄建行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小谢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查,确认案情属实,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小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石庄县支行返还人民币1万元。若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方。所谓“合法根据”,是指在法律或合同上具有正当理由。本案中,小谢与石庄建行对争议的1万元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应认定为无合法根据。
因此,小谢于2002年2月16日多取的1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因其行为导致银行财产受损,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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