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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是否需支付违约金?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76

案情简介:谢建家于2008年12月加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担任LBS地图基础业务部高级经理。2011年10月,谢建家与百度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
1. 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1年内,未经百度公司书面同意,谢建家不得在从事与百度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竞争业务的任何企业或其关联公司中任职,也不得向竞争对手或其关联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或其他协助;
2. 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年内,百度公司应向谢建家支付总计相当于其离职前一年基本工资一半的经济补偿;
3. 若谢建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支付的全部经济补偿,并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支付相当于全部经济补偿3倍的违约金。

2014年4月,谢建家提出辞职,并于4月31日完成离职手续。当日,百度公司向其送达《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明确了竞业限制期间为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4月21日,补偿标准为每月25,679元。

随后,百度公司发现谢建家已入职腾讯公司,并通过电话录音公证的方式证明其在腾讯工作,同时通过查询其存款记录,确认其每月有4万余元的工资收入。因此,百度公司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谢建家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2万余元。

法院调解:最终,谢建家与百度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谢建家合计支付给百度公司70余万元。

律师说法: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在当前科技创新迅速、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背景下,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尤其在竞争激烈、技术更新快的互联网行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虽然竞业限制协议无法完全防止技术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但可以有效遏制通过挖角员工来获取企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第七条的约定,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支付的全部经济补偿,并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支付相当于全部经济补偿3倍的违约金。谢建家在协议中可获得的经济补偿总额约为30万元,实际税后补偿为24万余元。据此,其应支付的违约金为92万元,加上返还的30万元经济补偿,合计应支付122万余元。

以上即为“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纠纷中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分析。如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最准确、最优质的法律意见。法邦专业劳动律师团队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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